捐赠后如何“抵税”(企业篇)
时间:2022-10-08 来源: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网 编辑:yangliang@zju.edu.cn 作者: 访问次数:2834
目前公益性捐赠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一]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同时假设当前企业税率为25%(参看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计算捐赠前后的税款额度区别如下: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本年度未捐款时纳税:250万
本年度捐款后纳税:237.5万
[例二]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捐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法定捐赠扣除款=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同时假设当前企业税率为25%(参看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计算捐赠前后的税款额度区别如下:
计算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本年度未捐款时纳税:250万
本年度捐款后纳税:220万
当年税前未予扣除的3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企业税率依据
一、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三、15%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三)设在福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五)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
(六) 西部地区鼓励企业
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七)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八)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十)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四、10%
(一)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
(二)非居民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