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后如何“抵税”(个人篇)
时间:2022-10-08 来源: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网 编辑:yangliang@zju.edu.cn 作者: 访问次数:2474
我们常说的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张三2022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三于2019年12月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某公益项目捐赠款项5万元。先核算整体最高公益捐赠扣除限额 =(40-6-3-5)* 30% =7.8万元,张三实际捐赠金额为5万元,不超过该额度上限则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张三在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公益捐赠支出 =(40-6-3-5)- 5 = 21万元,按照税率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21万 * 20% - 16920 = 25080元;
捐赠后税后所得 = 40万 - 5万 -25080 = 324920元。
假设张三不捐赠的情况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6万 * 20% - 16920 = 35080元;
税后所得= 40万 - 35080 = 364920元。
对比上述捐赠和不捐赠的税后所得,我们可以发现,张三捐赠了5万元,但捐赠后税后所得仅少了4万元(364920-324920)。这就是大家所说的“抵税”效果。
纳税人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的公益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捐赠能否由个人投资者扣除的问题。《公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个人投资者可按照公益捐赠年度的所得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个人的公益捐赠额,由个人按照未超过其申报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扣除。举个例子:纳税人李先生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分配比例为30%。2019年度,该合伙企业陆续捐出的公益捐赠额为100,000元,分配给李先生的所得为200,000元。那么归属于李先生的捐赠额为100,000元*30%=30,000元,按照扣除限额为200,000元*30%=60,000元计算,这30,000元捐赠额都可以得到扣除。
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捐赠金额较大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因此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的,因捐赠金额较大而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在华居住的外国人捐赠能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可以的。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仍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因此,《公告》明确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扣除办法基本是比照分类所得扣除公益捐赠的办法执行的,即捐赠额未超过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非居民个人有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不完的捐赠额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举个例子:汤姆是在华的外企外籍员工,2019年度每月工资均为9,000元(不考虑其相关扣除),2019年10月,汤姆发生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为2,000元。那么,汤姆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为(9,000-5,000)*30%=1,200元。如果汤姆2019年度还有经营所得,那么超出的800元,还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在哪些报税所得项目中扣除?
在职人员基本都可通过工薪收入消化捐赠额的抵扣额度,无需关注所得项目选择问题。如果不是在职人员,比如只靠房屋租赁获得收入的房东就要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小吃店的店主等个体户要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不论何种职业,人人都可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受到税制因素影响,这些所得项目计税方式、捐赠扣除时点有所不同。个人在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根据自己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捐赠扣除。但需要注意,对已在分类所得扣除的捐赠部分,不能再调整到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要注意只能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不能在当年其他月份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附1: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相关条款:
1、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4、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5、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8、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附2:个税APP税前扣除具体操作指引(仅以综合所得扣除操作指引为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点击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3)填写好自己的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4)拉到页面最下方,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5)右上角,点击新增
(6)填入信息(此处以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为例)扣除比例:如果您捐赠的项目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动”,扣除比例请填100%;如果捐赠的是其他项目,扣除比例填30%。